2019-01-15 00:00:00 來源: 點擊:3072 喜歡:0
2018年12月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更新了《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下稱《須知》),《須知》新增“機構出資人及實際控制人相關要求”部分,并在此項下對股東出資作出要求“【嚴禁股權代持】申請機構出資人應當以貨幣財產出資。出資人應當保證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申請機構應保證股權結構清晰,不應當存在股權代持情形。出資人應具備與其認繳資本金額相匹配的出資能力,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協會的這一反饋說明了協會對于申請機構出資人出資能力的重視程度。
一、協會的反饋
其實,如果我們梳理從2018年4月起協會對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反饋意見,不難發現,協會對股東出資能力的問題尤為關注。筆者對協會針對股東出資能力反饋做了如下匯總:
請申請機構出具出資能力證明。出具出資能力證明,要至少出具兩份材料:1)出資能力的說明(出資款的合法來源),2)出資款的證明材料(工資部分需要上傳銀行的工資流水,投資收益要有對賬單以及投資時簽訂的憑證,計算方式為目前資產-成本=投資收益)。房產分兩種情況:1)已經是貨幣出資形式的(要出具賣方合同與買方合同及銀行轉賬流水,用賣房收入-買房成本=賣房收入),2)還沒有貨幣出資(買房合同或者房產證,目前房子市值證明,可以用賣房合同)。出資款證明需上傳相關詳細材料。
請申請機構股東出具出資證明,出資能力證明應詳細說明股東的合計出資能力如何與申請機構的認繳資金相匹配,法律意見書中應對此發表結論性意見(法律意見書應對各項收入來源合并計算并論述,其中銀行存款需要半年以上流水并說明對應的收入來源,相關證明材料需掃描上傳;如涉及企業資產,應說明該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以及申請機構從該企業獲得的資本來源。),結論性意見應有相關盡職調查依據。
請根據以下意見,補充提供證明材料。請申請機構股東出具出資能力證明,出資能力證明應詳細說明股東的合計出資能力如何與申請機構的認繳資金相匹配,法律意見書中應對此發表結論性意見(已出資部分及未出資的部分均請提供【資金來源的構成說明及來源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僅限于:個人或配偶工資收入出具銀行流水或個稅繳納憑證;投資收益出具對賬單;不動產投資收益提供買入和賣出合同及銀行轉賬流水;不動產應說明是否存在抵押貸款等情況(請勿僅上傳銀行存款證明或者匯款記錄等);如為父母贈與,請提供無償贈與協議,并提供父母的出資能力證明)。
關于出資來源證明,請提供【資金來源的構成說明及來源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僅限于:個人或配偶工資收入出具銀行流水或個稅繳納憑證;投資收益出具對賬單;不動產投資收益提供買入和賣出合同及銀行轉賬流水;不動產應說明是否存在抵押貸款等情況(請勿僅上傳銀行存款證明或者匯款記錄等);如為父母贈與,請提供無償贈與協議,并提供父母的出資能力證明。法律意見書未核查并說明上述出資能力證明材料,且對兩股東持有房產的抵押金額及除權凈值未發表明確法律意見。
請說明自然人股東收入情況及行業背景。(不限于薪資收入證明、房地產收入證明(賣房減買房成本)、理財收入證明(最終資產-投入資產+分紅收入)、配偶收入等。)
請股東補充提交出資能力證明(設定抵押的房屋價值應減除借款)。
申請機構銀行流水顯示,目前可用余額為股東XX借款,請說明實繳資金的來源及流向,股東是否以過橋資金出資,以及如何保證機構未來半年的運營?請上傳機構自成立以來的銀行賬戶流水單(基本戶及一般戶均上傳)。請根據相關補正意見修改系統填報信息,并提交補充法律意見書。請不要在原法律意見書中直接修改,也不要刪除原法律意見書。
二、股東出資證明材料
通過對協會反饋意見的梳理,我們不難發現,協會對股東出資的要求包括以下方面:
? 證明文件-對股東出資能力證明至少需要兩份材料:
1.出資能力說明(出資款來源構成說明);
2.出資能力證明材料。
? 證明標準-出資人出資能力證明達到的證明標準至少應為:
股東的合計出資能力與申請機構的認繳資金相匹配。
同樣,根據協會的反饋,我們可對出資能力證明材料形式作如下整合:
? 工資:銀行出具的“工資流水或個稅繳納憑證”。
? 投資收益:“對賬單&投資時簽訂的憑證”。投資收益=目前資產-成本。
? 存款:半年以上的銀行流水&說明對應收入來源。
? 房產:已經以貨幣出資的,以“賣房合同&買房合同&銀行轉賬流水”的形式。賣房收入=賣方金額-買房金額。
未以貨幣出資的,以“買房合同或房產證&房子市值證明(可以用賣房合同)”的形式。
不動產應說明是否存在抵押貸款等情況。
? 父母贈與:以“無償贈予協議&父母出資能力證明”的形式。
根據以上筆者對協會反饋的股東出資材料的整理,可以邏輯推理得到這樣的“思路”,即可交易變現的資產,需有估值,而投資理財類資產至少需有合同和對賬單。
理財產品:需上傳理財產品合同和銀行流水等;
公司股權:需上傳公司營業執照、公司審計報告、財務報表等;
股權轉讓:須有轉讓合同和轉讓收益銀行流水等;
知識產權:需知識產權文件和估值;
其他可以證明出資來源的財產類型及相關證明材料。
綜上,筆者認為根據協會關注股東真實性、穩定性的現實要求,股東在提供出資能力證明材料時,需著重證明:出資款為股東的自有資金,來源合法合規,不存在股份代持、虛假出資等情況。既要從正向證明股東具有足額繳納出資額的能力,又須逆向證明股東出資不存在瑕疵,以滿足協會提出的諸如“銀行存款需說明對應的收入來源”、“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設定抵押的房屋價值應減除借款”此類要求。
三、股東出資證明文件
如前所述股東出資證明文件須有:
1、股東出資資金為自有資金的承諾函
2、股東實繳部分資金來源構成說明
3、股東實繳部分資金來源及構成的證明材料
4、股東未繳部分資金來源構成說明
5、股東未繳部分資金來源及構成的證明材料
四、法律意見書的論述
律師對出資人的出資能力應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得出綜合性法律意見,在法律意見書中進行闡釋。筆者認為,律師在論述此部分內容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盡職調查時,須核查資產證明材料,對真實性、合法性審核,結合協會的要求,不僅要審查出資人資產證明文件,亦要關注資產是否存在權利瑕疵,如不動產是否有抵押等情況。
律師應對股東的各項收入來源進行合計并論述,得出股東出資能力是否與其實繳、認繳金額相匹配的結論。
此處論述的構架,建議涵蓋“盡職調查過程、盡職調查結果、律師法律意見”三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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