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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金融體系主要指標及內涵大全!

2019-01-28 00:00:00   來源:    點擊:3131   喜歡:0

【正文】

一、央行體系金融指標維度

(一)貨幣供應

1、貨幣發行與基礎貨幣(亦稱央行儲備貨幣)

(1)貨幣發行量=商業銀行的庫存現金+ M0

(2)基礎貨幣(央行儲備貨幣)=貨幣發行量+法定存款準備金+超額存款準備金=商業銀行的庫存現金+流通中的M0+法定存款準備金+超額存款準備金

(3)銀行間市場的可交易資金的總量=所有金融機構超額存款準備金合計

因此,只有影響至超額存款準備金的貨幣政策才能影響到銀行體系的流動性,例如降準政策只能使得法定存準率和超額存準率此消彼長,對流動性幾乎沒有影響。

2、M0、M1(狹義貨幣)與M2(廣義貨幣)

(1)M0=流通中現金

(2)M1=M0+企業存款(除單位定期存款和自籌基建存款)+機關團體部隊存款+農村存款+個人信用卡類存款;

(3)M2=M1+個人存款+企業定期存款+外幣存款+信托類存款。其中,(M2-M1)即為準貨幣。

第一,2001年6月,由于股票市場大發展,央行將證券公司客戶保證金計入M2。

第二,2002年,受加入WTO影響,央行將在中國的外資、合資金融機構的人民幣存款分別計入不同層次的貨幣供應量。

第三,2011年10月,央行將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在存款類金融機構的存款和住房公積金存款規模納入M2.

第四,2018年1月,央行用非存款機構部門持有的貨幣市場基金取代貨幣市場基金存款(含存單)。

3、存款準備金率與超額備付金率:法定與超額

根據規定,商業銀行需要將其存款的一定百分比繳存至央行,法定存款準備金率與超額存款準備金率合稱為存款準備金率,后者體現出銀行體系的流動性水平。目前央行已經取消了對商業銀行備付金率的要求,將其與存準率合二為一。

其中,超額備付金=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的超額準備金存款+庫存現金。

(二)貨幣政策工具

1、OMO(公開市場操作)

第一,公開市場操作始于1994年的外匯公開市場操作,1998年建立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制度、恢復人民幣公開市場操作。

第二,公開市場操作又分為逆回購和正回購,前者為央行向一級交易商購買有價證券、投放流動性,后者反則反之。

第三,目前央行公開市場操作的期限主要有7天、14天、28天和63天等幾種類型。

2、再貼現與再貸款

第一,這兩類工具是央行最早進行基礎貨幣投放的主要方式。

第二,再貼現政策是指央行通過商業銀行持有的已貼現但尚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商業銀行提供融資支持的行為。

第三,再貸款政策是指央行為實現貨幣政策目標而對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1984年央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 后,再貸款成為調控基礎貨幣的基礎,并在后續的較長時間提供了基礎貨幣供應總量的70-90%。

3、SLO(短期流動性便利)與SLF(亦稱酸辣粉、常備借貸便利)

(1)2013年1月央行創設SLO(Short-term Liquidity  Operations),主要為了解決突出的市場資金供求大幅波動,主要期限為7天以內,抵押品為政府支持機構債券和商業銀行債券。

(2)2013年初創設SLF(StandingLending Facility),主要為了滿足金融機構期限較長的大額流動性需求,主要期限為1-3個月,面向政策性銀行和全國性商業銀行,抵押品為高信用評級的債券類資產及優質信貸資產等。

4、MLF(中期借代便利、亦稱麻辣粉)與TMLF(定向中期借貸便利、亦稱麻辣粉)

第一,兩個工具均主要面向“三農”、小微和民營企業貸款(新增),期限為3個月、6個月、1年(居多)。

第二,央行分別于2014年9月創設MLF、于2018年12月19日創設TMLF,前者以支持小微企業和債轉股為主,后者則用以定向支持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發放貸款。

5、PSL(亦稱披薩、抵押補充貸款)

2014直4月25日央行創設PSL(Pledged Supplementary),為特定政策或項目建設提供資金(主要針對棚戶區改造),期限通常為3-5年,主要面向政策性銀行,抵押資產為高等級債券資產和優質信貸資產等。

6、CRA(臨時準備金動用安排)與TLF (亦稱特辣粉、臨時流動性便利)

第一,2017年1月20日,央行建立了臨時流動性便利(TLF,Temporary Lending Facility),為現金投放量較大的幾家大型商業銀行提供了28天臨時流動性支持。

第二,2017年12月29日,為應對春節期間現金支出的擾動央行建立了臨時準備金動用安排,允許現金投放中占比較高的全國性商業銀行在春節期間顧慮在臨時流動性缺口時,臨時使用不超過兩個百分點的法定存款準備金,使用期限為30天。

(三)社會融資規模

社會融資規模于2010年提出來,這是一個中國獨有的指標。所謂社會融資規模,即一定時期內(月度、季度和年度)實體經濟從金融體系所獲得的資金總額,既有存量概念,又有流量內涵,可兼顧絕對規模,又可衍生相對指標。

談及社會融資規模,離不開相生的兄弟M2,社會融資規模與M2類似于一張表的兩端,即資產和負債,一個表示資產的運用(社會融資規模),一個表示資金的來源(M2)。通俗來講,貨幣當局發行貨幣(以廣義貨幣M2來表示),金融機構拿到貨幣來滿足實體經濟的融資需求,貨幣則通過銀行金融機構(本外幣貸款)、非銀行金融機構(委托貸款、信托貸款以及未貼現票據)、資本市場(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以及其它等渠道進入實體經濟。從理論上來講,資產的運用和資金的來源應存在一定的對應關系,特別是在只有資本市場的情況下,而間接融資中介的存在,使得這一對應變得比較復雜,因此嚴格的對應關系并不會存在。簡之,社會融資規模可理解為金融體系的資產、實體經濟的負債;而M2則可理解為金融體系的負債、央行的資產(央行對國家的負債)。

1、發展歷程

(1)人民銀行于2010年11月開始研究、編制社會融資規模指標;

(2)2010年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首次提出“保持合理的社會融資規模”這一概念;

(3)2011年初,人民銀行正式建立社會融資規模增量統計制度,并開始按季向社會公布社會融資規模增量季度數據;2012年起改為按月公布;

(4)2014年起,按季公布各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融資規模增量統計數據;

(5)2015年起,開始編制并按季發布社會融資規模存量數據,2016年起改為按月發布。

2、口徑和范圍

(1)金融機構表內貸款:人民幣貸款和外幣貸款

(2)金融機構表外貸款:委托貸款、信托貸款和銀行承兌匯票

(3)直接融資:企業債券和非金融企業境內股票融資

(4)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資產支持證券、貸款核銷與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第一,2018年8月13日,央行表示,自2018年7月起,人民銀行完善社會融資規模統計方法,將“存款類金融機構資產支持證券”和“貸款核銷”納入社會融資規模統計,在“其他融資”項下反映。

第二,2018年10月17日,央行表示,自2018年9月起,將“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納入社會融資規模統計。

二、商業銀行資產質量維度

(一)五級貸款分類

貸款五級分類是央行于1998年5月參照國際慣例制定《貸款分類指導原則》給予明確的。之前是按照財政部1993年頒布的《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將貸款分為正常、逾期、呆滯和呆賬四類,過去是將后面三種,即“一逾兩呆”統稱為不良貸款。

1、正常類貸款(率)

第一,具體定義是指借款人能夠正常履行合同,沒有足夠理由懷疑其貸款本息不能按時償還的貸款。

第二,正常貸款率沒有特定監管標準,一般越高越好,基本上正常貸款率(即正常類貸款/全部貸款)均在95%以上。

2、關注類貸款(率)

第一,具體是指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不利的影響因素的貸款。

第二,關注貸款介于正常類貸款和不良貸款之間,關注貸款率同樣沒有特定監管標準。

3、不良貸款(率)

第一,指那些借款人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的貸款,主要包括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三類。其中,

次級類貸款是指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會造成一定損失。

可疑類貸款是指貸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較大損失。

損失類貸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息仍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很少的一部分。

第二,不良貸款率=不良貸款余額/各項貸款余額=(次級類貸款余額+可疑類貸款余額+損失類貸款余額)/各項貸款余額。

第三,不良貸款率也沒有特定的監管標準,通常是越低越好,但不良貸款、關注貸款、逾期貸款之間有一定的重合性,從而生成分類上不夠嚴謹。

(二)逾期貸款與重組貸款

1、逾期貸款(率)

第一,即貸款項目在貸款合同規定期限內,尚未還清的貸款部分,并從逾期之日起,轉入逾期貸款賬戶,一般情況下逾期貸款要加收較高的懲罰利息。

第二,逾期貸款按期限進一步劃分,即逾期3個月以內、逾期3個月至1年、逾期1年以上至3年以內、逾期3年以上。

第三,逾期貸款和不良貸款由較高的重合度,且沒有特定的監管標準。

2、重組貸款(率)

第一,所謂重組貸款即由于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而對借款合同條款做出調整的貸款。其中調整措施主要包括貸款展期、借新還舊、還舊借新、利息罰息減免、本金部分減免、債轉股、以物抵貸、追加擔保品、還款方式變更等。

第二,央行2001年12月發布的《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明確“需要重組的貸款應至少是次級類;重組后的貸款假如依然逾期或借款人無力歸還,則應至少歸為可疑類”。

第三,重組貸款主要是針對不良貸款,沒有特定的監管標準。

(三)貸款撥備率與撥備覆蓋率

不良貸款率、貸款撥備率與撥備覆蓋率是商業銀行資產質量的三個基本指標。其中,

不良貸款率=貸款撥備率/撥備覆蓋率

1、貸款撥備率(又稱撥貸比):貸款損失準備與各項貸款的比值

第一,計算公式為貸款撥備率=貸款減值準備/各項貸款余額=(一般準備+特殊準備+專項準備)/各項貸款余額。

第二,2011年銀監會以9號令的形式印發《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管理辦法》,將《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中的一般準備、專項準備和特別準備統一合并為“貸款損失準備”,并將其在成本中列支,作為抵御貸款風險的準備金。其中,

貸款減值準備計提=1%*各項貸款余額+2%*關注類貸款+25%*次級類貸款+50%*可疑類貸款+100%*損失類貸款+特別準備

次級類和可疑類貸款的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特別準備由商業銀行根據特別風險情況、風險損失概率及歷史經驗等自行確定按季計提。

貸款減值準備計提的細項

一般準備

即按照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貸款減值準備,我國商業銀行規定的是按1%比例提取,各銀行可以自主調高。

專項準備

即根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貸款本息的償還情況、抵押品的情況、擔保人的情況等因素,按照貸款風險分類的結果,以建議的計提比例進行計提。當然,銀行內部還可根據實際情況,做出更細的分類,如七級、十級等。

特別準備

即針對貸款組織中的特定風險,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只有遇到特別風險情況時才會計提,并非經常提取。

資料來源:《博瞻智庫》整理

貸款減值準備期末余額

=期初余額+期初調整+當期計提-當期轉回+當期轉入-已減值貸款折現回撥部分+收回以前年度核銷部分-當期核銷+其它因素變動

第三,2015-2016年業務制度更新,《G11-II資產質量及準備金》將三項準備統一為減值準備。

第四,中國上市公司的應收賬款壞賬準備金的提取比率為9%,即按應收賬款余額的9%計提壞賬準備金,提取的準備金計入當期損益。這里的壞賬準備等同減值準備。

第五,貸款撥備率的監管標準為2.50%。

2、撥備覆蓋率

第一,用來衡量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金計提是否充足的一個指標,其計算公式為:

撥備覆蓋率=貸款減值準備/不良貸款

第二,一般各家銀行貸款減值準備的計提標準不同,因此可比性不高,而計入當期損益的貸款減值準備也是影響業績的重要因素,因此資產質量與經營業績之間具有較強的關聯性。

第三,撥備覆蓋率的監管標準為150%。

(四)新口徑貸款撥備率與撥備覆蓋率:根據三類維度的執行情況分別下調監管要求

2018年2月28日,銀監會發布《關于調整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的通知》(銀監發(2018)7號文),明確撥備覆蓋率監管要求由150%調整至120-150%,貸款撥備率監管要求由2.5%調整為1.5-2.5%。

各級監管部門應綜合考慮商業銀行貸款分類準確性、處置不良貸款主動性、資本充足率三方面因素,按照孰高原則,確定貸款損失準備最低監管要求。

1、貸款分類準確性

按照逾期90天以上貸款納入不良貸款的比例,確定撥備覆蓋率和貸款撥備率最低監管要求。


2、處置不良貸款主動性

按照處置的不良貸款占新形成不良貸款的比例,確定撥備覆蓋率和貸款撥備率監管要求。


3、資本充足性

按照不同類別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情況,確定撥備覆蓋率和貸款撥備率最低監管要求。


(五)其它指標

1、貸款遷徙率

在對貸款進行五級分類后,不同類型貸款之間的遷徙也成為了一個值得關注的指標。2005年12月銀監會印發《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明確貸款風險遷徙指標主要有正常類貸款遷徙率、關注類貸款遷徙率、次級類貸款遷徙主和可疑類貸款遷徙率。而這里的遷徙主要特指下遷,即相對優的貸款類別下遷到更差貸款的比率,沒有特定的監管標準。

第一,正常類貸款遷徙率=期初正常類貸款期末轉為后四類貸款的余額/期初正常類貸款余額。

第二,關注類貸款遷徙率=期初關注類貸款期末轉為不良貸款的余額/期初關注類貸款余額。

第三,次級類貸款遷徙率=期初次級類貸款期末轉為可疑類和損失類貸款余額/期初次級類貸款余額。

第四,可疑類貸款遷徙率=期初可級類貸款期末轉為損失類貸款余額/期初可疑類貸款余額。

2、不良貸款生成率

第一,不良貸款生成率=(本期新增不良貸款余額+本期不良貸款核銷)/總貸款余額。

第二,由于不良貸款率是存量指標,僅能反映過去的貸款質量和風控水平,且受到核銷的影響,往往數據有所失真。因此不良貸款生成率更能反映當下的資產質量情況。

3、貸款偏離度

第一,所謂貸款偏離度,亦稱貸款分類偏離度,具體指貸款的賬面分類與真實分類的偏差程度,偏離度=實際數值/上報數值。

第二,偏離度一般超過5%即為不正常。

第三,不良貸款偏離度一般還指90天以上逾期貸款與不良貸款的比例,超過100%即說明分類不準確。

三、商業銀行資本維度

(一)資本類型

該部分內容詳見銀監會2012年7月發布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

1、一級資本(亦稱核心資本)

所謂核心資本,具體是指商業銀行可以永久使用和支配的自有資金。

(1)一級資本包括核心一級資本和其它一級資本兩類。

(2)核心一級資本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一般風險準備、未分配利潤、少數股東資本可計入的部分。

(3)其它一級資本包括永續債、優先股等其它一級資本工具以及少數股東資本可計入的部分。

(4)一級資本占全部資本總額的比例必須在50%以上。

(5)一級資本的扣除項應包括:

第一,商譽、其它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除外)、由經營虧損引起的凈遞延稅資產和貸款損失準備缺口;

第二,資產證券化銷售利得、確定受益類的養老金資產凈額、直接或間接持有本銀行的股票;

第三,對資產負債表中未按公允價值計量的項目進行套期形成的現金流儲備(正值予以扣除、負值予以加回);

第四,商業銀行自身信用風險變化導致其負債公允價值變化帶來的未實現損益。

2、二級資本(亦稱附屬資本)

二級資本主要包括次級債、二級資本債、混合資本工具、超額貸款損失準備以及少數股東資本可計入部分等,其中權重法和內部評級法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其超額貸款損失準備可計入二級資本,但比例分別不得超過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1.25%和0.60%。

第二,商業銀行二級資本工具有確定到期日的,應當在距到期日的最后五年,按100%、80%、80%、60%、40%、20%的比例逐年減計至二級資本。

(二)風險加權資產

風險加權資產包括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加權資產和操作風險加權資產三類。

1、信用風險加權資產

(1)可采用權重法或內部評級法進行計量,通常情況下中小銀行主要采取權重法來計提信用風險加權資產。

(2)所謂權重法,即首先從表內資產賬面價值中扣除相應的減值準備,然后乘以風險權重。表外項目則以名義金額為基礎乘以信用轉換系數得到等值的表內資產,再按表內資產的方式進行處理計提。

(3)表內資產的風險計提方式如下:

第一,商業銀行持有中央政府、央行、政策性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持有中央政府投資的AMC為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而定向發行的債券風險權重為0。此外,以風險權重為0的金融資產作為質押的債權風險權重也為0.

第二,商業銀行對公共部門實體(省級及計劃單列市政府、收入源于中央財政的公共部門等)、對其它商業銀行原始期限三個月以內(含)、對ABS的債權風險權重為20%,不包括公共部門實體投資的工商企業債權。

第三,商業銀行對我國其它商業銀行一般債權的風險權重為25%、次級債權為100%。

第四,商業銀行對一般企業債權的風險權重為100%,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債權風險權重為75%,對工商企業股權投資的風險權重為400%(被動持有或因政策性原因持有)和1250%(其它)。

第五,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風險權重為50%(追加貸款為150%)、對個人其它債權的風險權重為75%。

2、市場風險加權資產

第一,所謂市場風險是指因市場價格(包括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和商品價格)的不利變動引起的銀行表內外業務發生損失的風險。具體包括商業銀行交易賬戶中的利率風險和股票風險,以及全部匯率風險和商品風險。

第二,商業銀行可以采用標準法或內部模型法計量市場風險資本要求。

第三,市場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資本要求*12.50。

3、操作風險加權資產

第一,所謂操作風險具體是指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序、員工和信息科技系統,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的風險,包括法律風險,但不包括策略風險和聲譽風險。

第二,商業銀行可以采用基本指標法、標準法或高級計量法計量操作風險資本要求。

第三,操作風險加權資產=操作風險資本要求*12.50。

(三)資本充足指標

資本充足指標總共有三個,分別包括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其中,

資本充足率=資本凈額/風險加權資產=資本凈額/(信用風險加權資產+操作風險資本*12.50+市場風險資本*12.50)

1、一般監管標準: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與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最低分別為8%、6%和5%

2012年我國根據巴塞爾協議III,發布了《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明確了:

第一,核心一級資本包括實收資本(普通股)、資本公積、盈余公積、一般風險準備、未分配利潤和少數股東資本可計入部分,且應當扣除商譽、其它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除外)、由經營虧損引起的凈遞延稅資產和貸款損失準備缺口。

第二,其它一級資本包括其他一級資本工具及其溢價和少數股東資本可計入部分。

第三,二級資本包括二級資本工具及其溢價和超額貸款損失準備。其中,超額貸款損失準備計入二級資本的比例不得超過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1.25%(權重法)或0.6%(內部評級法)。

第四,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的最低標準分別為5%、6%和8%。

2、最終監管標準: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與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最低分別為10.50%、8.50%和7.50%

此外,資本管理辦法還規定在最低要求的基礎上,尚需計提2.5%的儲備資本、0-2.5%的逆周期資本以及1%的附加資本,且儲備資本、逆周期資本與附加資本均由核心一級資本來補充。其中,1%的附加資本只需要系統重要性銀行來計提。這意味著我國系統重要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的監管最低標準實際上為11.5%、9.5%和8.50%。非系統重要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的監管最低標準實際上為10.5%、8.5%和7.50%。

3、MPA特別規定:宏觀審慎資本充足率

不過,到目前為止,銀監會尚沒有出臺關于逆周期資本的相關細則,所以基本可以忽略。但盡管銀監會并未提及,央行的MPA考核中卻涉及到逆周期資本這一概念。央行在MPA中提出宏觀審慎資本充足率的概念,其計算公式為


需要注意得是這里的儲備資本與系統重要性附加資本和銀監會的口徑均不是一個概念。

其中,儲備資本由核心一級資本滿足(2.5%)、逆周期資本由核心一級資本滿足(0-2.5%)。因此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的實際最低標準應分別為7.5%、8.5%和10.5%。

4、杠桿率

第一,杠桿率是指商業銀行一級資本與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的比率,其數值越高說明商業銀行資本越充足。

第二,2015年4月銀監會對《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銀監會2011年第3號令)進行修訂,發布了《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修訂)》。

第三,杠桿率的計算公式為一級資本凈額/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其中,

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調整后的表內資產余額(不包括表內衍生產品和證券融資交易)+衍生產品資產余額+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調整后的表外項目余額+一級資本扣減項。

四、商業銀行流動性維度

(一)監管指標

1、流動性覆蓋率(LCR,Liquidity Coverage Ratio):優質流動性資產/未來30日內的資金凈流出量

第一,具體規定詳見2018年5月25日發布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銀保監會(2018)第3號令)。

第二,適用于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以上的銀行,監管標準為100%。

第三,本外幣的計算方式和監管標準一致。

2、凈穩定資金比率(NSFR,Net Stable Funding Ratio):可用的穩定資金/所需的穩定資金

第一,具體規定詳見2018年5月25日發布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銀保監會(2018)第3號令)。

第二,適用于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以上的銀行。

3、流動性匹配率:加權資金來源/加權資金運用

第一,具體規定詳見2018年5月25日發布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銀保監會(2018)第3號令)。

第二,適用于全部銀行,監管標準為100%。

第三,自2020年1月1日起,流動性匹配率按照監管指標執行,在2020年前暫作為監測指標。

4、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優質流動性資產/短期現金凈流出

第一,適用于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以下的銀行,監管標準為100%。

第二,2018年底和2019年6月底前達到80%和100%。

5、流動性比例:流動性資產/流動性負債

第一,適用于全部銀行,本外幣的監管標準為25%。

第二,流動性資產包括現金、黃金、超額準備金存款、一月內到期同業往來款軋差后資產凈額、一月內到期債券投資、在國內外二級市場可隨時變現債券投資、其他一月內到期可變現資產(剔除不良資產)。

第三,流動性負債包括活期存款(不含財政性存款)、一月內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政策性存款)、一個月內到期的同業往來款軋差后負債凈額、一月內到期已發行債券、一月內到期應付利息及各種應付款、一月內到期央行借款、其他一月內到期負債。

(二)監測指標

1、存貸比:調整后貸款余額/調整后存款余額

2015年6月2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修正案(草案)》,刪除了存貸比不得超過75%的規定,將其由法定監管指標轉為流動性監測指標。

2、流動性缺口:未來各個時間段到期的(表內外資產-表內外負債)

其中,未來各個時間段到期的表內外資產(負債)=未來各個時間段到期的表內資產(負債)+未來各個時間段到期的表外收入(支出)。此外還可進一步延伸出流動性缺口率(即未來各個時間段的流動性缺口/相應時間段到期的表內外資產)。

3、核心負債比例:核心負債/總負債

核心負債具體是指距到期日三個月以上(含)定期存款和發行債券以及活期存款的穩定部分。

4、(最大十家)同業融入比例

即(同業拆放+同業存放+賣出回購+委托方同業代付+發行同業存單-結算性同業存款)/總負債。其中,最大十家同業融入比例是指來自于最大十家同業機構交易對手的(同業拆放+同業存放+賣出回購+委托方同業代付+發行同業存單-結算性同業存款)與總負債的比值。

5、最大十戶存款(貸款)比例:最大十家存款(貸款)客戶存款合計/各項存款(貸款)

6、單一最大客戶貸款占資本凈額比例:不超過10%

7、累計外匯敞口頭寸占資本凈額比例:不超過20%

8、存款偏離度

第一,存款偏離度=(最后一日各項存款-日均存款)/日均存款。

第二,2018年6月8日銀保監會和央行聯合發布《關于完善商業銀行存款偏離度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8)48號),將商業銀行月末存款偏離度指標值由3%調整至4%,季末月份與非季末月份采用相同的指標計算。

第三,同時48號文還明確商業銀行不得設立時點性存款規模考評指標,也不得設定以存款市場份額、排名或同業比較為要求的考評指標。

五、商業銀行盈利維度

(一)凈利差與凈息差

1、凈利差(NIS)

凈利差=生息資產的平均利率-計息負債的平均利率。

2、凈息差(NIM,Net Interest Margin)

凈息差=利息凈收入/生息資產平均余額。

可以進一步推出:

凈息差(NIM)=凈利差(NIS)+計息負債的平均利率*(1-計息負債/生息資產)

也即,當負債端成本抬升時,凈息差與凈利差之間的缺口會被拉大,由于凈息差在考慮了規模因素的同時,又融入了結構因素和市場因素,因此凈息差往往比凈利差具備更高的分析價值。

(二)ROAROE

1、ROA(資產收益率)

ROA=凈利潤/資產余額*100%。

2、ROE(資本收益率)

(1)又稱凈資產收益率,即ROE=凈利潤/凈資產余額。

(2)凈資產收益率可以分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和攤薄凈資產收益率,其中

第一,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2*凈利潤/(期末凈資產+期初凈資產)

第二,攤薄凈資產收益率==2*凈利潤/期末凈資產

(三)成本收入比與信貸成本

1、成本收入比

成本收入比=業務及管理費用/營業收入,一般越低越好。

2、信貸成本

信貸成本=當期信貸撥備/當期平均貸款余額(含貼現)

六、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以是否超過一級資本凈額的2.5%作為衡量標準)

該部分內容詳見2018年5月4日發布的《商業銀行大額風險管理辦法》(銀保監會(2018)第1號令)。其中,

第一,風險暴露是指商業銀行對單一客戶或一組關聯客戶的信用風險暴露,包括銀行賬簿和交易賬簿內各類信用風險暴露。

第二,大額大風險暴露是指商業銀行對單一客戶或一組關聯客戶超過其一級資本凈額2.5%的風險暴露。

(一)針對非同業客戶

1、單一客戶:貸款余額/資本凈額<=10%、風險暴露/一級資本凈額<=15%

2、關聯客戶: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資本凈額<=15%、風險暴露/一級資本凈額<=20%

(二)針對同業客戶和不合格中央交易對手:風險暴露/一級資本凈額<=25%

此外,同業業務目前還有以下約束,即同業負債占比不超過1/3;以及回購余額不超過上季度凈資產的80%。

(三)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與合格中央交易對手

1、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風險暴露/一級資本凈額<=15%

2、合格中央交易對手:清算風險暴露/一級資本凈額<= 25%

七、商業銀行宏觀審慎維度

2008年四萬億之后,央行提出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和合意貸款管理來約束商業銀行的信貸投放。2015年12月29日,人民銀行召開會議,部署改進合意貸款管理,從2016年開始實施宏觀審慎評估有關工作,央行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推出MPA考核體系(即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acro Prudential Assessment),并于2016年正式實施,隨后不斷擴充MPA考核范圍。

(一)MPA評估體系

MPA指標體系總共包括七大維度、14個指標。


(二)MPA評分標準



(三)MPA有關說明


2、利率定價行為是重要考察方面,以促進金融機構提高自主定價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約束非理性定價行為,避免惡性競爭,維護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

3、廣義信貸指標為各項貸款余額、債券投資、股權及其他投資、買入返售資產、存放非存款金融機構款項以及表外理財等合計數。

4、指標評分如有區間,按區間內均勻分布的方式計算具體分值。各項指標均以金融機構法人為單位,按上一季度數據計算。

5、區域性系統重要性機構主要從資產規模、替代性、關聯度等方面加以確定。

(四)MPA擴容與完善

MPA并非了成不變,而是處于不斷調整完善的過程。

1、2017年第一季度,將表外理財正式納入MPA廣義信貸指標范圍。

2、2018年第一季度起將同業存單納入MPA的同業負債占比指標。

3、央行行長易綱在《中國金融》2018年第3期“貨幣政策回顧與展望”文章中,表示正探索將影子銀行、房地產金融、互聯網金融等納入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將同業存單、綠色信貸業績考核納入MPA考核,優化跨境資本流動宏觀審慎政策,對資本流動進行逆周期調節。其中,綠色金融納入MPA信貸政策執行情況考核首先對24家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實施。

4、進一步完善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政策,提高跨境融資便利性,防范跨境資金流動。

5、2017年三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明確探索將綠色信貸納入MPA評估體系中。

6、2018年7月25日,部分銀行接央行通知,從2018年二季度起,下調MPA考核中宏觀審慎資本充足率的結構性參數和信貸順周期貢獻度參數,適度放寬對銀行考核要求。

八、商業銀行信貸投向維度

(一)普惠金融(貸款)

所謂普惠金融,是指全方位有效地為社會所有階層和群體提供金融服務,特別是在傳統金融理念基礎上,被正規金融體系排外的農戶、貧困人群及小微企業,能及時有效地獲取價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務。因此,簡單點就是以前那些銀行看不上、顧不到、選擇性忽視的客戶(如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城鎮低收入、貧困群體等)現在是普惠金融重點關注的領域了。

很顯然,普惠金融并不是中國的創新,但可以說是中國在引領,目前國家已經把“普惠金融”當成一項國家戰略,并制訂五年計劃來實施,相信此次針對普惠金融的定向降準將會作為一個中長期政策一直被使用。

具體來看,普惠金融領域貸款包括:單戶授信小于500 萬元的小型企業貸款、單戶授信小于500 萬元的微型企業貸款、個體工商戶經營性貸款、小微企業主經營性貸款、農戶生產經營貸款、創業擔保(下崗失業人員)貸款、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消費貸款和助學貸款。上述貸款數據采用人民銀行調查統計部門統一口徑的統計數據。

時間

具體事件

2005年

聯合國在“2005年國際小額信貸年”最早提出“普惠金融”的理念,打破傳統“二八定律”的思維(即20%客戶創造80%的利潤)。

2012年6月

原國家主席胡錦濤在二十國集團峰會上正式使用“普惠金融”概念

2013年11月

“普惠金融”第一次正式寫入黨的決議(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正式提出“發展普惠金融,鼓勵金融創新,豐富金融市場層次和產品”。

2015年3月

2015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大力發展普惠金融,讓所有市場主體都能分享金融服務的雨露甘霖。

2015年12月

《國務院關于印發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提出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機會平等要求和商業可持續原則,以可負擔的成本為有金融服務需求的社會各階層和群體提供適當、有效的金融服務。小微企業、農民、城鎮低收入人群、貧困人群和殘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是當前我國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

2016年9月

杭州G20峰會期間,《G20數字普惠金融高級原則》、升級后的《G20普惠金融指標體系》和《G20中小企業融資行動計劃落實框架》3個關于普惠金融的重要文件成為全球普惠金融發展的指引性文件。

資料來源:《博瞻智庫》整理

(二)小微企業“兩增兩控”

2018年3月19日,銀監會發布《關于2018年推動銀行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高質量發展的通知》(銀監辦發[2018]29號)。該《通知》在繼續監測“三個不低于”、確保小微企業信貸總量穩步擴大的基礎上,重點針對單戶授信1000萬元以下(含)的小微企業貸款,提出“兩增兩控”的新目標。

“兩增兩控”

兩增”即單戶授信總額1000萬元以下(含)小微企業貸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同比增速,貸款戶數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兩控”即合理控制小微企業貸款資產質量水平和貸款綜合成本。

“一二五”目標

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小微企業貸款戶數不低于上年同期戶數,小微企業申貸獲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三)民營企業“一二五”目標

2018年11月7日,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接受采訪時表示“據不完全統計,現在銀行業貸款余額中,民營企業貸款占25%,而民營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份額超過60%。民營企業從銀行得到的貸款和它在經濟中的比重還不相匹配、不相適應”。

“后續考慮對民營企業的貸款要實現“一二五”的目標,即在新增的公司類貸款中,大型銀行對民營企業的貸款不低于1/3,中小型銀行不低于2/3,爭取三年以后,銀行業對民營企業的貸款占新增公司類貸款的比例不低于50%”。

九、大資管行業維度

(一)合格投資者與風險準備金

1、合格投資者

資管新規之后,將合格投資者的認定標準歸于統一,從認定原則上延用了2014年8月頒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即采用資產規模或收入水平和單只資管產品的最低認購金額的雙重標準進行認定。



2、風險準備金

(1)資管新規明確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資產管理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或按規定計提操作風險資本或相應風險資本準備,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產品余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

(2)信托公司每年應當從稅后利潤中提取5%作為信托賠償準備金,但該賠償準備金累計總額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20%時,可不再提取。同時,信托公司也會計提相應的風險資本。

(3)證券公司需要按照資管業務凈收入的15%計提操作風險準備,同時還需要計提特定風險資本:

第一,結構化集合資管計劃計提1%的風險準備;

第二,投資非標資產的定向資管計劃計提 0.90%的風險準備;

第三,各類私募投資基金計提0.70%的風險準備;

第四,其他定向資管計劃計提0.50%的風險準備;

第五,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的資管計劃加計1.50%的風險準備。

(4)基金子公司應當按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達到專戶子公司所管理資產規模凈值的1%時可不再計提,同時也需要計提風險資本。

(5)公募基金應當每月從基金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上季末管理基金資產凈值的1%時可不再提取。

(二)證券公司

資料來源2016年6月證監會發布的《關于修改<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證券公司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主要以凈資本和流動性為核心。

1、凈資本=核心凈資本+附屬凈資本

第一,核心凈資本=凈資產-資產項目的風險調整-或有負債的風險調整+其他調整項目。

第二,附屬凈資本=長期次級債*規定比例+其他調整項目。

第三,證券公司計算核心凈資本時,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項目充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第四,證券公司對控制證券業務子公司出具承諾書提供擔保承諾的,應當按照擔保承諾金額的一定比例扣減核心凈資本。從事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子公司可以將母公司提供的擔保承諾按一定比例計入核心資本。

第五,證券公司向股東或機構投資者借入或發行的次級債,可按照一定比例計入附屬凈資本或扣減風險資本準備。

第六,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凈資本不得低于2000萬元,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凈資本不得低于5000萬元。

第七,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同時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凈資本不得低于1億元。

第八,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中兩項及兩項以上的,凈資本不得低于2億元。

2、風險控制指標

(1)風險覆蓋率=凈資本/各項風險資本準備之和,不得低于100%;

(2)資本杠桿率=核心凈資本/表內外資產總額,不得低于8%;

(3)流動性覆蓋率=優質流動性資產/未來30天現金凈流出量,不得低于100%;

(4)凈穩定資金比率=可用穩定資金/所需穩定資金,不得低于100%。

(5)凈資本/凈資產不得低于40%;

(6)凈資本/負債不得低于8%;

(7)自營權益類證券及證券衍生品/凈資本不得高于100%,其中利率互換投資規模以利率互換合約名義本金總額的5%計算;

(8)自營固定收益類證券/凈資本不得高于500%;

(9)持有一種權益類證券的成本與凈資本的比例不得高于30%;

(10)持有一種權益類證券的市值與其總市值的比例不得高于5%,但因包銷導致的情形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1)證券公司對客戶融資融券最長期限不得高于6個月;

(12)對單一客戶的融資或融券規模與凈資本的比例不得高于5%;

(13)接受單只擔保股票市值與該股票總市值比例前五名。

需要指出得是,這里的“證券衍生品”具體包括權證、股指期貨;“權益類證券”具體包括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集合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固定收益類證券”具體包括債券、債券基金、央行票據、貨幣市場基金、資產支持證券。

(三)基金子公司

本部分資料來源2016年11月證監會發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子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2016年第30號公告)。

1、風險控制指標

(1)凈資本不得低于1億元;

(2)凈資本/各項風險資本準備之和,不得低于100%;

(3)凈資本/凈資產不得低于40%;

(4)凈資產/負債不得低于20%。

2、風險準備金=管理費收入的10%

(四)公募基金

1、發行端

(1)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超過50%的,應當采用封閉式或定期開放運作模式(定期開放周期不得低于3個月、貨幣市場基金除外),且采用發起式基金形式。

(2)對除貨幣市場基金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以外的開放式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于1.5%的贖回費,并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2、投資端

(1)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市值,不得超過該股市可流通市值的15%。

(3)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市值,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市值的30%。

其中,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4)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單只證券投資基金持有的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5)單只證券投資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20%,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品種除外。

(6)單只開放式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7)單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10%(其中可轉債基金投資于可轉債部分則可以豁免)。

(8)單只開放式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5%。

(9)單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貨幣市場基金),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10%,但基金中基金除外。

(10)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11)單只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只證券或者單只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資產管理產品凈資產的10%。

(12)基金不得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封閉式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鎖定期,不得超過封閉式基金的剩余存續期。

3、杠桿比例要求

(1)基金總資產/基金凈資產,不得高于140%。

(2)封閉式基金和保本基金的總資產/凈資產不得高于200%。

(3)杠桿型基金的杠桿率由基金合同自行約定 ,但基金名稱中應有“杠桿”二字。

(4)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單只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的總資產。

(5)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基金管理公司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40%。

4、投資股指期貨的交易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開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封閉式基金、開放式指數基金(不含增強型)、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要求的內容、格式與時限向交易所報告所交易和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情況、交易目的及對應的證券資產情況等;

(4)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6)開放式基金(不含ETF)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7)封閉式基金、ETF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8)保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不受上述限制,但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資目標,且每日所持期貨合約及有價證券的最大可能損失,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資產后的余額。

擔保機構應當充分了解保本基金的股指期貨交易策略和可能損失,并在擔保協議中作出專門說明。

5、投資國債期貨的交易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

(2)開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封閉式基金、開放式指數基金(不含增強型)、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債券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不受本項限制,但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策略和投資目標;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要求的內容、格式與時限向交易所報告所交易和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情況、交易目的及對應的證券資產情況等;

(4)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6)開放式基金(不含ETF)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7)封閉式基金、ETF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8)保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不受上述的限制,但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資目標,且每日所持期貨合約及有價證券的最大可能損失,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資產后的余額。

6、投資商品期貨的交易限制

(1)持有所有商品期貨合約的價值合計(買入、賣出軋差計算)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不高于基金資產凈值的110%。

(2)持有賣出商品期貨合約應當用于風險管理或提高資產配置效率。

(3)除支付商品期貨合約保證金以外的基金財產,應當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應當不少于80%。

(4)不得辦理實物商品的出入庫業務。

(5)商品期貨ETF聯接基金財產中,目標商品期貨ETF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

7、FOF(基金中基金)

(1)基金中基金持有單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中基金資產凈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其中,ETF聯接基金持有目標ETF的市值,不得低于該聯接基金資產凈值的90%。

(2)除ETF聯接基金外,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單只基金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凈資產的20%,被投資基金凈資產規模以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規模為準。

(3)基金中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復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分級基金和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基金份額,中國證監會認可或批準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4)除ETF聯接基金外,基金中基金投資其他基金時,被投資基金的運作期限應當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基金凈資產應當不低于1億元。

8、避險策略基金(即原“保本基金”)

(1)避險策略基金單位累計凈值低于避險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本金超過2%,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建倉期除外)低于避險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本金的,應當及時予以應對,審慎作出后續安排,并自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2)避險策略基金的投資策略應當符合以下審慎監管要求:

第一,避險策略基金投資于穩健資產不得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80%。

其中,穩健資產應為現金,剩余期限不超過剩余避險策略周期1 年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債券回購、國債、地方政府債券、政策性金融債、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在AAA(含)以上的債券、信用等級在AAA(含)以上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二,穩健資產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剩余避險策略周期;

第三,避險策略基金投資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投資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

第四,穩健資產以外的資產為風險資產,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客觀研究方法,審慎建立風險資產投資對象備選庫,并采取適度分散的投資策略,且應當審慎確定風險資產的投資比例。

其中,風險資產中,投資于權益類資產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安全墊3倍;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以及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安全墊5倍;投資于信用等級AA+(含)以上的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安全墊10 倍;各類風險資產的投資金額除以各自倍數上限,加上買入上市期權支付的權利金,合計金額不得超過安全墊。

這里的安全墊相當于保護層,即基金資產凈值與到期日投資本金折現后的差額。

(五)貨幣市場基金

該信息來源于2016年2月1日施行的《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和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該規定主要針對攤余成本法的貨幣市場基金。

1、禁投項目

貨幣市場基金不得投資于股票、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2、流動性資產不應低于一定比例

第一,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 5%;

第二,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五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 10%;

第三,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銀行定期存款等流動性受限資產投資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 30%;

第四,除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 20%以上或者連續 5 個交易日累計贖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不得超過 20%。

3、投資交易限制

(1)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其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 10%,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除外。

(2)貨幣市場基金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30%,但投資于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貨幣市場基金投資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 20%,投資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 5%。

(3)要求采用攤余成本法核算的貨幣市場基金要實施規模控制,同一基金管理人用攤余成本法核算的貨幣市場基金的月末資產凈值合計不得超過風險準備金余額的200倍。同時,貨幣市場基金正回購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不得高于20%。

(4)貨幣市場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 2%。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及其發行的同業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產的 10%。

(6)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 120 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 240 天。

(7)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久期有嚴格的要求:

前10名份額持有人合計持有份額

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存續期

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央票、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比

超過50%

不超過60天

不得超過120天

不得低于30%

超過20%

不超過90天

不得超過180天

不得低于20%

(六)信托公司

1、一般規定

(1)信托公司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

(2)單個信托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

(3)信托公司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計劃實收余額的30%,不得將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計劃投資于同一項目。

2、凈資本管理

凈資本=凈資產-各類資產的風險扣除項-或有負債的風險扣除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其他風險扣除項。

風險資本=固有業務風險資本+信托業務風險資本+其他業務風險資本。

(1)信托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2億元。

(2)凈資本/各項風險資本之和不得低于100%。

(3)凈資本/凈資產不得低于40%。

(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與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對比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與《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分別于2018年9月28日和12月2日正式發布,在延續資管新規的總體指導思想外,整體上看略有放松。


發行端

銷售端

投資端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

(1)公募和私募:合格投資者;

(2)因收類、權益類、衍生類和混合類;

(3)封閉式和開放式;

(4)商業銀行不得發行分級理財產品。

(1)公募:銷售起點為1萬元;

(2)私募:固收類30萬元、混合類40萬元、權益類和商品衍生品類100萬元;

(3)銷售渠道: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專區銷售和雙錄要求。

(4)在私募理財產品銷售方面,借鑒國內外通行做法,引入不少于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要求。

(1)不得直接投資于信貸資產,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本行信貸資產及其收受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本行或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本行發行的次級檔信貸資產支持證券。

(2)面向非機構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不良資產及收受益權、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3)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由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設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機構發行的產品或管理的資產,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附屬機構依法依規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全部理財產品投資于單一債務人及其關聯企業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余額,不得超過本行資本凈額的10%;

(5)商業銀行全部理財產品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余額在任何時點均不得超過理財產品凈資產的35%,也不得超過本行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披露總資產的4%。

(6)每只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只證券或單只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理財產品凈資產的10%;

(7)商業銀行全部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只證券或單只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證券市值或該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市值的30%;

(8)商業銀行全部理財產品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9)商業銀行每只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的杠桿水平不得超過140%,每只封閉式公募理財產品、每只私募理財產品的杠桿水平不得超過200%。

(10)不得用自有資金購買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為理財產品投資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或權益類資產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或回購承諾,不得用本行信貸資金為本行理財產品提供融資和擔保。

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

(1)公募理財與私募理財;

(2)可以發行分級式理財產品和發起式理財產品

(1)代銷機構不局限于銀行業金融機構;

(2)不設銷售起點

(1)不得直接投資于信貸資產,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主要股東的信貸資產及其受(收)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主要股東發行的次級檔資產支持證券,面向非機構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不良資產受(收)益權。

(2)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本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

(3)銀行理財子公司全部理財產品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余額在任何時點均不得超過理財產品凈資產的35%。

(4)同一銀行理財子公司全部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5)分級理財產品不得投資其他分級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對優先級份額投資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6)銀行理財子公司以自有資金投資于本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超過其自有資金的20%,不得超過單只理財產品凈資產的10%,不得投資于分級理財產品的劣后級份額。

(7)公募理財產品可直接投資股票,且對理財產品的同向和反向交易進行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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